贵阳中华职业学校
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
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,强化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,结合我校职业中专学生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处分种类
(一) 警告;
(二) 严重警告;
(三) 记过;
(四) 留校察看;
(五) 开除学籍。
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受司法机关、公安机关处罚(或处理)者,分别给予相应处分:
(一)被公安机关通报并建议学校处理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被治安警告、罚款、行政拘留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三)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受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参加非法组织,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示威、游行、罢课者,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第五条 偷窃、诈骗、侵占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物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抽烟、喝酒,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酗酒滋事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。
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,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怂恿、带头打架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
(二)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并造成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在打架斗殴事件中偏袒、作伪证者,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。怂恿偏袒、作伪证者可以加重处分。
第八条 辱骂、殴打老师或学生干部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,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为赌博提供场所、赌具者,按赌博论处。
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租借房子居住或在经营性娱乐场所过夜,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(含记过处分)。
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,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累计旷课10—13节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累计旷课14—16节或连续旷课12节(2天)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累计旷课17—20节或连续旷课18节(3天)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累计旷课20—28节或连续旷课24节(4天)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五)累计旷课超过28(含28节)节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造成公共财物损坏的,除按价赔偿损失外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在桌椅和墙上随意刻划和张贴,践踏花草树木者,给予警告处分;随意损坏公物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在校内外涂写描画淫秽文字图画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违反与技能训练(实验、微机、驾驶等)有关操作规程,损坏教学器材设备未造成事故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故意损坏教学器材设备,情节严重并造成轻微事故者,给予记过处分;损坏教学器材设备并酿成严重事故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私接电源,私用大功率电器(200W以上)、电炉、煤油炉、酒精炉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1.未造成危害的,给予警告处分;
2.造成危害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在餐厅、宿舍、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,扰乱公共秩序者;
(二)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;
(三)因对考试成绩、量化考核结果、毕业时学校的安排有意见,不通过正规途径反映,故意寻衅滋事者;
(四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;
(五)私自爬墙、翻越围墙者;
(六)违反规定夜不归宿者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相应处分:
(一)私自转借学生证等证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私自涂改、伪造证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私自转借、涂改、伪造证件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下河(塘)游泳,违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量化考核管理规定,学期内“德”项累计扣分达一定数量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:
(一)扣分达15分者,全校通报批评;
(二)扣分达30分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三)扣分达40分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四)扣分达50分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五)扣分达65分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六)扣分达70分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九条 学生不假外出(指离开校园),第一次批评教育,第二次警告处分。不假外出涉及旷课的,按旷课论处。
第二十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,男、女生不得互窜寝室,违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,未经实习单位
实习期间擅离职守,不服从安排和管理,作风散漫者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考察期间内再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一学期内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凡受处分者,从受处分之日起,一年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评比,且视情节轻重停报助学金1—3个月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,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,并认真作好笔记,结束时,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要在笔录签字。如果拒绝签字,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。
审批部门应根据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如下处理:
(一)属认识偏差或不正当理由的责成学生所在班级做好工作;
(二)陈述和申辩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,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;
(三)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,要审阅并研究学生申辩材料。
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处分种类的审批权限:
(一)给予学生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,由学生科存档并报校务委员会审批;
(二)给予学生记过处分,由学生科上报处分意见,由校务委员会审批;
(三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,由学生科提交校务委员会签署处分意见;
(四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,由学生科提交校务委员会审批,并报教育厅备案。因政治问题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要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,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必须在两日内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第三十二条 《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及时向学生公布,自二○○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。